口腔医(学)院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举行集中学习研讨交流

       根据武汉大学统一部署及我院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安排,5月13日,口腔医(学)院在2号楼13楼会议室召开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体在院院领导参加学习。院党委书记付宏宇主持会议。



       院党委书记付宏宇领学了《条例》总则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他讲解到,第一章规定了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其中,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第二条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明确“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第四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六条指出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他还分别讲解了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适用情形。在谈学习体会时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曾用“六个如何始终”对大党独有难题作出系统阐释,为在新征程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指明了努力方向。他强调,要持之以恒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

       院长尚政军领学了《条例》总则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结合《条例》的修订,他逐条讲解了第二章的内容和修订前后的对比。第二章共有十条内容,主要规定了违纪概念、重点查处对象、纪律处分和纪律处理措施的种类、党纪处分的影响及后果、终止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党代表资格、改组和解散党组织的具体适用等内容。纪律处分,是指党组织对有违纪行为的党员,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纪律处罚,包括给予党纪处分和免予党纪处分。纪律处理,是指党组织对有违纪行为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纪律处罚,包括改组和解散两种处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纪律处理是提高党员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他指出,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党委副书记马博懿同志领学了《条例》总则第三章。他指出,《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七条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特别减轻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处分影响期合并计算,一人有两种以上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一个违纪行为触犯《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处理,以及共同违纪处理等。他指出,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付宏宇书记在总结时强调,新修订的《条例》更加完备、细致与准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同时这些具体的修订也是对目前党风党纪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特点的及时回应,充分展现了这个《条例》鲜明的时代性、明确的针对性。党员干部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使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真正转化为自身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作者:党政办 杨羽婷

供图:党政办

编辑:李贤